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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手稿拍賣再起風波

            2014年06月04日 13:56   中國經濟網  微博 收藏本文     

              近日,在火熱的藝術品春拍市場中,即將上拍的名人手稿接二連三被叫停、撤拍,名人手稿的文化價值和收藏價值何在?拍賣名人手稿可能引起哪些法律問題?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

              近日,在火熱的藝術品春拍市場中,名人手稿拍賣再次引發關注和爭議。某拍賣公司推出的“名家書稿、手札專場”中作家莫言《蒼蠅·門牙》手稿拍品被莫言本人叫停,隨后該專場中作家賈平凹《西路上》拍品又因賈平凹認定手稿為假而被撤拍,一向被視為風雅收藏品的名人手稿屢屢被卷入拍賣的糾紛漩渦中。名人手稿的文化價值和收藏價值何在?拍賣名人手稿可能引起哪些法律問題?帶著這樣的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

              獨特文化價值引藏家青睞

              手稿是指作者以文字、符號書寫的稿本,也是指各類作品的原始記錄,是作者正式印行(或傳抄)發布前的各種文本的原件。不同于瓷器、玉器的高欣賞性,手稿、信札、題詞等名人墨跡具有另一番獨特的文化內涵和收藏價值。曹禺故居紀念館館長王海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文化名人的手稿、筆記、信札等文學藏品,記錄著名人在一定時期的面貌,通過這些碎片,名人可以被還原為一個完整的人,他的文學成就、氣質、精神、生活狀況等都可以得到進一步研究。如曹禺故居紀念館中一份曹禺先生《日出》的手稿,拿它與定稿對比,就能反映出先生的創作歷程發展和寫作態度的堅持!

              正是因為手稿不可替代的文化價值,加之電腦寫作逐步代替紙筆寫作,一定程度造成名人手稿、書信越發稀有珍貴,名人手稿在近幾年的收藏界頗受青睞,記者在孔夫子舊書網按“名人墨跡”分類搜索,顯示相關商品數近20萬,包含信札、手稿、資料檔案、簽名本、批校本、清代奏折等商品,可謂五花八門。

              “非正規”來源顯現法律隱患

              名人手稿在收藏界的受寵,使不少藏家將其堂而皇之地拿到了拍賣市場。然而,一些手稿并不正規的來源使其成為拍賣糾紛的導火索。

              某文物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作者和出版社的來往中,手稿的交接是很容易被忽視的,一方面作者保護手稿的意識淡薄,另一方面出版社也極少主動退回手稿,現在拍賣市場上的名人手稿,有不少是從廢品站流出的。近日倍受關注的莫言《蒼蠅·門牙》手稿就是上世紀80年代,莫言將該作品投稿給《解放軍文藝》雜志社后,雜志社在搬家的過程中把該作品手稿當作廢紙處理的,幾經輾轉才到了藏家手上。該人士還表示,雖然手稿的收藏熱度有所升溫,但與國外的受重視程度相比,手稿(除屬于文物類拍品)在國內拍賣行仍是一支新軍,相關的行規、制度并不完善。

              出于以上種種原因,名人手稿可能引起的法律糾紛在近年逐漸暴露出來。去年5月,某拍賣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的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絳以涉嫌侵害著作權和隱私權為由,起訴了該公司及涉案書信收信人李國強并獲勝訴。此次莫言和賈平凹的手稿糾紛,則再一次顯現了拍賣名人手稿中的法律隱患,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

              專家呼吁有關方樹法律意識

              記者就拍賣手稿的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文星,他表示,拍賣名人手稿最易引起的就是物權的糾紛,通俗來講,就是手稿到底應歸誰所有。我國《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還作者,并辦理清退手續。根據這一規定,除約定外,手稿的物權仍為作者享有。同時,我國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我國拍賣法第六條規定,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因此,拍賣行為應不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他還表示,在實踐中手稿拍賣不但可能引起物權糾紛,也可能因為拍賣手稿是未發表的作品、私人信件而分別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權和隱私權。

              對于如何以法律視角保障名人手稿拍賣的合法性,崔文星提醒,作者應對手稿具有物權意識,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向出版社索回原稿,同時出版社應盡到對手稿妥善保管的責任,并及時返還給作者,從源頭避免不必要的物權糾紛。同時,拍賣行業應盡快完善相關規則,對手稿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查。

              見習記者 劉莉莉 本報記者 翟志鵬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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