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錢鐘書書信拍賣的十點思考
劉雙舟
今年春拍期間,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宣布將舉辦“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對錢鐘書的66封書信和《也是集》手稿、楊絳的12封書信和《干校六記》手稿、錢瑗的6封書信集中拍賣。楊絳先生隨后發表聲明堅決反對拍賣。由此在法學界、文學界、拍賣收藏界引發了一場關于名人書札拍賣的大討論。有支持的,也有發對的;有說法的,也有講理的,各方人士紛紛發表高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5月31日在其網站發布公告稱,“原定于6月1日在近現代文學館舉辦的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札專題研討會取消! 6月2日,保利拍賣在其網站上發布聲明,撤拍春拍涉及的錢鐘書與楊絳先生的3件信件;6月3日,北京傳是國際拍賣有限責任公司也發表聲明稱,撤拍1件涉及錢鐘書先生的書信。截止到目前為止,雖然中貿圣佳對這場由其引發的爭議始終保持沉默,但是其正在承受的來自各方的壓力是可想而知的。
名人書札拍賣在國際國內拍賣場上都是屢見不鮮的。近年來市場行情有明顯攀升的趨勢,名人信札已經成為文物藝術品拍賣場上的常見拍品。錢鐘書先生的書信、手稿和書法作品都曾多次出現在拍賣場上,且成交價格不低。比如,錢先生于1986年用行草書抄寫的《錢默存詩冊》2009年以62.72萬元拍賣成交,1947年作的《致黃裳信札二通》在2011年秋拍上以14.95萬元成交,同年,其《致虞愚信札》成交價達12.65萬元。名人書札拍賣中并非不存在爭議或法律問題,只是以往名人書札拍賣除收藏界外,沒有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對于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同樣也沒有引起過法學界的思考。這次則不同了,楊絳先生以其102歲的高齡所展現出來的維權態度和決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共鳴,并將長期以來名人書札拍賣中隱藏的問題集中暴露了出來。其中的法律問題也開始引起法律界人士認真的思考。作為這一事件的旁觀者,在此談談自己的一些思考和認識,請拍賣界和法律界同仁批評。
一、應該區別對待專場拍賣會的拍品
在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網站上,我注意公布的“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擬上拍的100余件拍品并不全是書信,而是由書信和手稿兩部分組成的,書信部分包括錢鐘書先生的66封書信、楊絳先生的12封書信和他們女兒錢瑗的6封書信;手稿主要包括錢鐘書先生的《也是集》手稿和楊絳先生的《干校六記》手稿。介紹稱,錢鐘書的《也是集》由上世紀80年代初論文三篇加摘選《談藝錄》補訂本組成,此書已于1984年由香港廣角鏡出版社出版。楊絳的《干校六記》寫于1980年,最早由香港《廣角鏡》雜志1981年4月號刊登,后由三聯書店1981年初版。對此楊絳先生也從未表示過否認。因此,中貿圣佳公司對《也是集》手稿和《干校六記》手稿的拍賣不涉及作品的發表權,作為已經公開出版的書稿,其內容也不一定會再涉及作者的隱私權?梢,這次爭議主要針對的是書信而不是書稿。以此,不加區別地一概主張取消專場拍賣會是不妥的。
二、隱私權應該是優先保護的核心權利
關于書信拍賣涉及到當事人的哪些權利,大家的意見不一致。有觀點認為,書信拍賣只是物權的轉移,物權與著作權是可以分離的,只要委托人擁有書信的物權,就可以拍賣;也有觀點認為書信拍賣涉及到作者的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拍賣;也有觀點認為書信拍賣主要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本次拍賣確實涉及到多項權利,有基于財產而生的物權、有基于創作產生的知識產權、也有涉及到人格身份的人身權,還有基于委托拍賣關系產生的債權。對于書信的物權和債權各方是沒有異議的。這個事件的核心權利是基于書信這種特殊作品而產生的隱私權。由于書信尚未公開發表,拍賣活動有可能使得書信內容公開在不特定的公眾面前,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發表行為。雖然也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但發表只是侵權的表面現象,其結果是對作者隱私權的侵權。因此,這個事件的核心問題既不是物權問題,也不是知識產權問題,而應該是個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三、關注的焦點不應在“拍”而應在“展”
稍加分析就會發現,這次事件中公眾和輿論的關注點都集中在“拍”還是“撤”上了。這種關注實際上有些“跑偏了”。如果我們承認這個事件的核心問題主要既不是物權問題,也不是知識產權問題,而是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那么我們就會發現真正有可能侵犯作者隱私權的行為并不是發生在物權轉移的“拍”這個環節,而是發生在拍賣會舉行前準備階段的“公開展示標的”環節。因為正是在這個環節,作者的隱私才有可能被公諸于眾。因此,保護作者隱私的措施不應該放在取消拍賣會上,而應該放在停止對標的(書信)的公開展示上。
四、拍賣應先行“中止”而不是直接“終止”
拍賣實踐中,拍賣活動的局外人對拍賣活動或拍賣標的提出異議的情況時有發生。但不是每次異議都會導致拍賣活動立即被取消(終止)。因為拍賣公司需要一個合理的時間來對第三人的異議進行核實。如果異議不成立,拍賣活動仍將照常進行。如果異議有一定道理,拍賣公司通常也需要有一個與委托人協商的過程,是否會影響拍賣活動的進程,取決于協商的結果。因此,在出現第三人異議時,為了慎重起見,拍賣活動通常會先行“中止”(暫停)而不是直接“終止”(撤銷)拍賣活動。因為本次拍賣活動的核心問題是異議當事人的隱私權問題,而侵犯隱私權的具體表現是“公開展示標的”行為,因此,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是否及時回應并做出宣布撤銷(終止)相關書信的拍賣決定不應成為關心的焦點或挨罵的理由,畢竟拍賣活動的預定時間遠在兩周后的6月21日。但是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是否本著謹慎的態度,暫停(中止)了對相關書信的公開展示活動,這才是應該給予關注的。因為只要展示活動還在持續,侵權就可能一直在持續。
五、書信當事人在拍賣中應當如何維權
在楊絳先生得知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將要拍賣錢鐘書書信的消息后,楊絳先生先是向香港的書信原合法持有人進行詢問,在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后,才于5月26日發表公開維權聲明,接著由律師向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發出要求停止拍賣的律師函。暫且不論誰是誰非,雖然我們對律師函的具體內容不得而知,但是楊絳先生的這些維權措施是值得肯定的。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商務部頒布的《拍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對拍賣活動何時應當中止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二)項規定:“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拍賣活動應當中止。該規定成為了拍賣活動中第三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并明確了維權的方式。
六、拍賣公司應當如何妥善處理質疑
楊絳先生如果僅僅發表反對聲明是不夠的,但是她已經委托律師向北京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發出了律師函,對拍賣標的的處分權提出異議,并要求停止侵權行為。這時,拍賣公司明智的做法應該是先“中止”(暫停)可能侵犯楊絳先生隱私權的“標的展示”行為,對可能造成的侵權結果采取積極措施,避免不良影響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采取合作態度,對異議進行分析核實,并與委托人積極磋商。然后再決定拍賣活動是否繼續進行。
七、撤拍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我之所以認為,書信拍賣中隱私權的保護是核心,并不是說書信拍賣不會涉嫌侵犯其他權利,尤其是作品的發表權。而是想說,隱私權的保護更加重要。因為發表權等權利被侵權后是可以彌補的,比如通過行政處罰、民事賠償或銷毀侵權物品,當事人的權利是可得到較好救濟的。但是隱私權屬于“潑水難收”型的權利,一旦被侵權,是很難得到補救的,而且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是同時發生的。前面講到,書信拍賣中對隱私權的侵權主要發生在標的展示階段,一旦公開展示,隱私權就已經受到侵犯了。事后撤拍從“改錯態度”上來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侵權事實已經形成。因此,撤拍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侵權責任。這就是為什么我主張關注的焦點不應在“拍”而應在“展”的理由。
八、不當報道的媒體也可能成為侵權人
這次事件之所以會引起巨大反響,除了拍賣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精心介紹外,媒體的宣傳也“功不可沒”。個別媒體對書信內容細節的不當宣傳其實也可能構成了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權。
九、合法前提下追求合理才會錦上添花
這次事件中,還引起了公眾對拍賣活動中“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的探討。這個問題并不復雜。拍賣活動作為一種形式特殊的商業活動,遵循的是市場規律,只要依法經營,賺錢本身不應該受到指責。但是君子愛財取之以道。如果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能夠使商業活動更加“合理”難道不更好嗎?商業活動也是要講“道”的。
十、“困境”的解決有待拍賣法的修訂
這次事件中,涉事的拍賣公司成了“眾矢之的”。其實不但拍賣公司,就連整個拍賣行業也都備受指責。是誰將拍賣公司置于“困境”之中呢?一方面拍賣公司受到異議方和公眾的質疑和聲討,另一方面拍賣公司又受到其與委托人的《委托拍賣合同》的羈絆,是否終止拍賣自己不能簡單地單方說了算,否則可能構成違約。追根尋源會發現,問題原來出在現行拍賣法上。拍賣法明確規定,“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芭馁u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笨梢姮F行拍賣法將拍賣前“公開展示標的”規定為了拍賣人的一項法定義務。不但要公開展示,還的允許競買人查閱,這就將拍賣人置于了一種兩難的境地。對于尚未公開發表過的還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書信而言,如果未經作者同意,拍賣人不公開展示,違法;公開展示,侵權。
縱觀世界各國拍賣,很少有法律將標的展示作為法定義務來規定的。標的是否要展示、采取何種方式展示,全由拍賣當事人決定。我國拍賣法之所以將標的展示規定為法定義務與拍賣法當年的立法背景有一定關系。1995-1997年制定拍賣法時,拍賣行業剛剛恢復發展,當時的拍賣標的主要是“公物”,出于公物變現和保護國家利益等需要,就將標的展示規定成了拍賣的法定程序和拍賣公司的法定義務了。
從學術研究和收藏的角度而言,書信拍賣應當是件好事兒。但是公民的隱私權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這兩者之間現存矛盾的徹底解決,尚待拍賣法的修訂和完善。
附:討論問題涉及到的拍賣相關法律依據